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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爆炸篇

防火須知
防火須知

 

一、火災之分類

火災依燃燒物質之不同可區分為四大類          

類別

名稱

說明

備註

A類火災

普通火災

普通可燃物如木製品、紙纖維、棉、布、合成只樹脂、橡膠、塑膠等發生之火災。通常建築物之火災即屬此類。

可以藉水或含水溶液的冷卻作用使燃燒物溫度降低,以致達成滅火效果。

B類火災

油類火災

可燃物液體如石油、或可燃性氣體如乙烷氣、乙炔氣、或可燃性油脂如塗料等發生之火災。

最有效的是以掩蓋法隔離氧氣,使之窒熄。此外如移開可燃物或降低溫度亦可以達到滅火效果。

C類火災

電氣火災

涉及通電中之電氣設備,如電器、變壓器、電線、配電盤等引起之火災。

有時可用不導電的滅火劑控制火勢,但如能截斷電源再視情況依A或B類火災處理,較為妥當。

D類火災

金屬火災

活性金屬如鎂、鉀、鋰、鋯、鈦等或其他禁水性物質燃燒引起之火災。

這些物質燃燒時溫度甚高,只有分別控制這些可燃金屬的特定滅火劑能有效滅火。﹝通常均會標明專用於何種金屬。﹞

 

 

 

 

 

 

 

 

 

 

 

 

二、滅火的基本方法

 







燃燒條件

方法

名稱

滅火原理

滅火方法

可燃物

拆除法

搬離或除去可燃物。

將可燃物搬離火中或自燃燒的火焰中除去。

助燃物(氧﹞

窒息法

除去助燃物。

排除、隔絕或者稀釋空氣中的氧氣

熱 能

冷卻法

滅少熱能。

使可燃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

連鎖反應

抑制法

破壞連鎖反應。

加入能與游離基結合的物質,破壞或阻礙連鎖反應。

 

 

三、建築物火災燃燒成長過程

﹝一﹞成長期﹝Growth Development Period﹞

﹝二﹞燃燒期或旺盛期﹝Burning Period or Fully Devlopment Period﹞

﹝三﹞衰退期﹝Decay Period﹞

 

四、火災對人之危害作用

      火災可怕的主要乃是火災過程中材料燃燒產生的結果明顯脅到人員性命,無論是對火災燃燒系內及鄰接區域之人員,但其相對嚴重性依每次火災狀況而定。火災對於人命安全之效應概分述如下:

 

﹝一﹞煙﹝Smoke﹞

      煙之定義為"材料發生燃燒或熱分解時所釋放出散播於空氣中之固態,液態微粒及氣體"。煙是火災燃燒過程中一項重要的產物,因為能見度﹝Visibility﹞是避難者能否逃出發生火災之建築物,以及消防人員能否找出火災、撲滅火災的影響因素。煙會助長驚慌狀況,因為它有視線遮蔽及刺激效應。在許多情況,逃生途徑上煙往往比溫度更早達到令人難以忍受程度。

﹝二﹞毒性氣體﹝Toxic gases﹞

      一般高分子材料之熱分解及燃燒生成物成分種類繁雜,有時多達百種以上,然而對人體生理有具體毒性效應之氣體生成物僅是其中一部分,如表1所列舉。這些氣體之毒害性成分基本上可分為三類:
1窒息性或昏迷性成分。
2對感官或呼吸器官有刺激性之成分。
3其他異常毒害性成分。

      雖從火災死亡統計資料得知,大部分罹難者是因吸入一氧化碳等有害燃燒氣體致死,但有時不宜過於強調,因為沒有一次火災情況是相同的。此外一部分火災試驗也顯示有許多情況下任一毒害氣體尚未到達致死濃度之前,最低存活氧氣濃度或最高呼吸水平溫度即已先行到達。

﹝三﹞火焰﹝Flame﹞

      燒傷可能因火焰之直接接觸及熱輻射引起。由於火焰鮮少與燃燒物質脫離,所以對鄰接區域內人員常產生直接威脅,這點與燃燒氣體及煙不同。皮膚若維持在溫度66℃﹝150℉﹞以上或受到輻射熱3W/cm2以上,僅須1秒即可造成燒傷,故火焰溫度及其輻射熱可能導致立即或事後致命。

﹝四﹞熱﹝Heat﹞

      熱對於燃燒系內及鄰接區域之人員皆具危險性。姑不論任何氧氣消耗或毒害性效應,由火焰產生之熱空氣及氣體,亦能引致燒傷、熱虛脫、脫水及呼吸道閉塞﹝水腫﹞。生存極限之呼吸水平溫度﹝Breathing level temperature﹞約為131℃﹝300℉﹞;但室內氣溫高達140℃時仍能存活短暫時間。又呼吸水平高度Breathing level heigth﹞,從地板向上算起一般約為1.5公尺﹝5呎﹞以上之距離,有時居室人員中兒童佔有顯著比例時,安全設計上則採用1.2 公尺﹝4呎﹞水平高。對於呼吸而言,超過66℃﹝150℉﹞之溫度便難以忍受,此溫度領域可能會使消防人員救援及室內人員逃生遲緩。


﹝五﹞結構強度衰減﹝Structural strength reduction﹞

      因熱害﹝Heat damage﹞火燒造成建築物之結構組件破壞具有明顯潛在危險性。可能發生清況有脆弱化,地板承受不起人員重量,或牆壁、屋頂崩塌。另外,火災對結構之破壞,有時不易單從外觀察覺,因此火災後結構強度衰減程度的評估相當重要。建築物因結構受火害而崩塌毀壞的情況不多,但不可輕忽建築物受到第二次外來災害﹝如地震﹞可能發生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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