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期折抵實施規定
壹、依據:
一、「兵役法」第16條第4項及「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
二、教育部會銜國防部、內政部於113年1月25日修正發布「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貳、役期區分:
一、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1年役期。
二、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三、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1年役期。
叁、役期折抵條件及上限:
一、依照兵役法第16條規定,役男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修習「軍訓(國防通識)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成績合格,得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二、折抵上限:
(一)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所有學制役期折抵總時數不得逾30日。
(二)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所有學制役期折抵總時數不得逾15日。
(三)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所有學制役期折抵總時數不得逾30日。
肆、役期折減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前三年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
(一)折減1年現役役期:
1、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
(1)修習軍訓(國防通識)課程,每8堂課折算1日。
(2)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依課程總時數56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每8小時(堂)課折算1日,不足1日不列入計算,至多折減現役役期7日。
2、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依課程總時數56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每8小時(堂)課折算1日,不足1日不列入計算,至多折減現役役期7日。
(二)折減4個月軍事訓練期間(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課程內軍事訓練相關課目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計32小時(堂),修習成績合格者,每8小時(堂)課折算1日,不足1日不列入計算;另參加步槍實彈射擊時數8小時(堂),折減1日,至多折減軍事訓練期間5日。
二、大學、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或相當層級進修學校之課程(含必、選修):
(一)折減1年現役役期(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及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
1、學校依照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一)「國際情勢」、(二)「國防政策」、(三)「全民國防」、(四)「防衛動員」、(五)「國防科技」等5大領域,規劃課程(共計5門)。
2、依每門課程總時數36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每8小時(堂)課折算1日,折減4.5日;5門課共180小時(堂),不足1日不列入計算,至多折減現役役期22日。
(二)折減4個月軍事訓練期間(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
1、學校依照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一)「國際情勢」、(二)「國防政策」、(三)「全民國防」、(四)「防衛動員」、(五)「國防科技」等5大領域,規劃課程(共計5門)。
2、依每門課程內軍事訓練相關課目時數16小時(堂)計算,修習成績合格者,每8小時(堂)課折算1日,折減2日;5門課共80小時(堂),至多折減軍事訓練期間10日。
